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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设施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2/5/15 21:08:05  浏览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供水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坏。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打桩、顶进作业等;

(三)种植深根树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 

(四)其他可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因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告知城市供水单位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取

;

(二)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

落水管等管网与供水设施连接;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

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四)在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设施;

(五)转供城市供水;

(六)故意损坏或者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水表;

(七)干扰水表正常运行;

(八)隐瞒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供水安全的行为。

 

                      龙泉水务(临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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